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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能否进行劳动合同备案?

发布时间:2025-07-10 19:58:1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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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按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新招用或调入人员、职工劳动合同续订、终止或解除时,需适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按照《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用工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市、县(市、区)所属用人单位及在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到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用工备案;个体经济组织可以到被委托的所在街道乡镇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用工备案。

责编: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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