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国办发〔2015〕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冀政发〔2015〕43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如果职业年金账户存在欠费情况,需要区分清算欠费和正常应缴欠费。如果是清算欠费,需联系单位经办人按照清算相关业务流程办理。如果是正常应缴欠费,由单位经办人员尽快按照核定金额完成欠费缴交。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如果欠费,无法进行投资运营,影响个人账户权益,对后续转移等业务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