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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5-07-10 22:46:44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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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原则上,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是不停止执行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责编: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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