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根据这一规定,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必须具有以下条件:
(一)要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
(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已到履行期限的现实债权。
(三)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而且在人民法院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
(四)被执行人未向第三人主张该到期债权。如果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已就此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则不能直接强制执行。
(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的申请,同时提供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证据或者财产线索,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发出协助执行通知,通知第三人将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如果第三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又未按人民法院通知履行债务,则由人民法院对第三人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