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事处理案件
人事处理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其救济程序适用《公务员法》第90条的规定,不得申请复议。
2、民事纠纷调解案件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也不得申请复议,只能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3、行政裁决案件
行政裁决,在学理上,属于《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2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但是,在行政实践中,只有专利方面的行政裁决依法不可以复议。即《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6条第4、9、10项规定的情形:
(1)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
(2)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
(3)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
4、应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或经其处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