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近期联合推出的系列增量政策,特别是设立1万亿元民营企业再贷款、将中型民营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等举措,标志着中国金融政策正朝着更加精准化、结构化的方向演进。这一政策转向不仅关乎经济稳定,更涉及金融法治体系的完善与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原则的落实。
中型民企的“制度性断层”:政策空白与法律定位模糊
长期以来,中国民营企业融资支持体系存在明显的“两头热、中间冷”现象:大型企业凭借规模优势和信用背书易于获得融资,小微企业则受益于普惠金融政策倾斜;而中型民营企业却陷入“融资断层”——既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的政策红利,又缺乏大型企业的议价能力。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学术顾问委员会委员程凤朝指出的“三重挤压”中,融资可得性不足居于首位。这背后反映的是制度设计的结构性缺陷:现行金融监管和扶持政策多按企业规模划分支持对象,中型企业往往处于分类标准的模糊地带。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科学的界定标准,导致政策执行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田轩所言“打通金融资源传导梗阻”的关键,首先在于从法律层面明确中型企业的地位和权利。当前《中小企业促进法》虽将中型企业纳入调整范围,但具体扶持措施多向小微企业倾斜,中型企业的特殊需求未得到充分体现。这种立法上的不平衡,直接影响了金融资源的公平配置。
政策创新的法治基础:再贷款工具的法律性质与合规要求
设立1万亿元民营企业再贷款是一项重大的政策创新,但其有效实施需要坚实的法治基础。从法律性质上看,再贷款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其创设和运用需在《中国人民银行法》框架内进行。此次专门设立民营企业再贷款,实际上是通过货币政策工具实现结构性调整目标,这种“定向调控”需要明确的法律授权和程序规范。
剑盾法律网分析指出,再贷款政策要真正惠及中型民营企业,需解决三大法律问题:一是合格借款人的界定标准,需要明确、透明、非歧视的认定规则;二是资金用途的监管机制,防止政策套利和资金挪用;三是违约救济途径,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中型企业规模较大、资金需求复杂,更需要建立全流程的合规管理体系。
财政政策方面,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扩展至中型企业,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突破“支小支农”局限,这些举措同样面临法律适配问题。贴息政策涉及财政资金使用,需符合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担保计划则涉及担保法律关系的调整,需要明确政府性担保机构的权利义务边界。
金融机构的责任重构:从风险规避到价值创造的法治引导
政策效果的实现最终取决于金融机构的执行。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提出的“建立与中型民营企业风险特点和需求相适应的金融服务机制”,实际上是对金融机构法律责任的重构要求。
传统上,金融机构对中型企业的服务往往陷入两难:一方面,中型企业贷款额度较大,风险集中度高;另一方面,其信息透明度可能低于上市公司,尽职调查成本较高。这种矛盾导致金融机构要么过度依赖抵押担保,要么简单将中型企业视为“大型小微企业”对待,难以提供真正适配的金融服务。
从法律角度看,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管齐下:一是完善征信法律制度,推动涉企信用信息共享,降低信息不对称;二是创新担保方式法律框架,扩大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动产担保范围;三是明确金融机构差异化服务责任,避免“一刀切”的信审标准。
农商行人士反映的“只要经营和信用状况没问题,贷款基本可以落地”的情况,恰恰揭示了问题的另一面:那些处于转型升级期、暂时面临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中型企业,往往最难获得支持。这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更具前瞻性的风险评估模型,而这需要监管层面的法律指引和免责保护。
政策协同的法治化路径:财金联动与跨部门协作的制度保障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强调的“贴息降本+担保增信”组合拳,凸显了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同的重要性。但这种协同需要制度化的保障,避免成为临时性、运动式的政策叠加。
从法治视角看,政策协同至少需要三个层面的制度设计:一是决策协调机制,明确财政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在政策制定中的职责分工和协调程序;二是实施衔接机制,确保不同政策工具在操作层面相互配合而非冲突;三是效果评估机制,建立跨部门的政策效果监测和评估体系。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型民营企业往往跨区域经营,涉及不同地方的监管机构。这要求建立跨区域的监管协作机制,避免因管辖分割导致政策执行不一。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欧盟国家在中小企业支持方面的经验,建立基于企业实际经营地而非注册地的服务机制。
风险防控的法律平衡: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制度设计
董希淼警示的“多头授信”风险,提醒我们在加大支持力度的同时不能忽视风险防控。中型企业由于融资需求大,往往同时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容易形成过度负债。这种现象的背后,既有企业自身治理问题,也有银行间信息不透明的制度缺陷。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完善的法律工具:一是建立统一的企业融资信息平台,强制金融机构报送企业授信信息;二是完善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制度,将关联企业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三是健全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更重要的是,要避免因风险防控而过度限制金融创新。中型企业的多样性决定了其金融需求的多样性,需要金融机构提供定制化的产品和服务。这要求监管层面树立“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理念,为企业金融创新提供适度的法律空间。
前瞻:构建中型企业友好型金融法治生态
程凤朝提出的“政策工具如何精准直达实体”问题,其答案在于构建一个中型企业友好型的金融法治生态。这一生态应包含以下要素:
立法层面,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增设针对中型企业的专门条款;制定《普惠金融促进法》,明确中型企业在普惠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完善担保法律制度,扩大合格担保物范围。
执法层面,金融监管部门应发布中型企业金融服务指引,明确监管期望和标准;建立政策效果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政策实施情况并动态调整。
司法层面,法院可发布典型案例,统一涉中型企业金融纠纷的裁判尺度;探索建立金融专业法庭,提高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和效率。
守法层面,推动中型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信息透明度;加强金融法律宣传,提高企业依法融资意识。
中型民营企业作为连接大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的“关键节点”,其健康发展对整个经济生态的稳定至关重要。近期出台的系列政策,为破解中型民企融资困局提供了有力的政策工具。但这些工具能否真正发挥作用,取决于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只有构建起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金融法治环境,才能让中型民营企业摆脱“成长的烦恼”,真正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中坚力量。
金融政策的创新必须与法治建设同步推进。每一笔再贷款的背后,都是对金融资源配置规则的重新定义;每一项财政支持措施的实施,都是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塑造。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不仅是约束行为的规范,更是保障权利的工具,是激发活力的基石。当法治的阳光普照每一个市场主体,中型民营企业的创新活力与扩张动能必将充分释放,为中国经济回升向好注入持久动力。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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