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数智法治
社会关注
综合新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数智法治
社会关注
综合新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广东民生热点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
2025-07-10 22:47:24
来源: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小
大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 申请执行书。
(2)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责任编辑: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答卷】我国卫生健康服务水平持续改善提升
第一观察|胜利纪念日外交,向世界传递信心和力量
李强同葡萄牙总理蒙特内格罗会谈
习近平会见葡萄牙总理蒙特内格罗
尊师重教与法同行 警社联动“护苗”成长
胜利日时间:习近平总书记同亿万人民共筑新的家国记忆
稻田里的“开学第一课” 将法治种子播种在学生心田
从胜利阅兵看中国法治:以史为鉴、以法护和平、以治促复兴
今日关注
法治筑盾平安中国:公安部披露 “十四五” 安全治理成果
校长拦截教师节商业礼品 法治视角看教育纯粹性守护
纱布留体内 11 年致九级伤残 医院被判赔 39 万
智慧司法
破获 16 年拐案:科技助力寻亲与法律守护力量
房产中介售万条信息落网 法治破个人信息贩卖链
阿姨占道跳舞阻交通 法治视角解析责任与对策
高铁车厢吸烟被铐 违法代价需警惕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