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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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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25-07-10 22: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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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第13条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1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将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的索贿受贿行为,规定为犯罪。
从罪状表述分析,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都是围绕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或者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本罪罪名可以对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18条规定的影响力交易犯罪。因此,将本罪罪名确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责任编辑: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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