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综合新闻
社会关注
数智法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综合新闻
社会关注
数智法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新的证据”的范围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广东民生热点
“新的证据”的范围
2025-07-10 23:33:50
来源: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小
大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但由于对“新的证据”没有明确的界定,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不提供证据,在开庭审理中搞突然袭击,或者在一审期间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再提供证据,以实现其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这种做法违背了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对“新的证据”范围做了明确限定。
根据该规定,“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间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间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允许,在延长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允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允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责任编辑: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李强同葡萄牙总理蒙特内格罗会谈
习近平会见葡萄牙总理蒙特内格罗
尊师重教与法同行 警社联动“护苗”成长
胜利日时间:习近平总书记同亿万人民共筑新的家国记忆
稻田里的“开学第一课” 将法治种子播种在学生心田
从胜利阅兵看中国法治:以史为鉴、以法护和平、以治促复兴
新华图讯丨习近平乘检阅车经过金水桥驶上长安街
黄渤海开渔启护航行动 海上安全需法律护航
今日关注
纱布留体内 11 年致九级伤残 医院被判赔 39 万
2025年汛期黄河调水调沙今天启动
穷游异国 探索之旅中的法律边界与安全守护
智慧司法
信用卡三年减 9200 万张 法律视角解权益痛点
地铁抢座纠纷闹上法庭,法律如何定分止争?
90 后博士入职月泄密 两起案例敲响保密警钟
少年公益善举背后:法律边界与保障体系探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