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综合新闻
社会关注
数智法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综合新闻
社会关注
数智法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我国对董事任职的资格的限制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广东民生热点
我国对董事任职的资格的限制
2025-07-10 23:43:12
来源: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小
大
我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定该选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责任编辑: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胜利日时间:习近平总书记同亿万人民共筑新的家国记忆
从胜利阅兵看中国法治:以史为鉴、以法护和平、以治促复兴
新华图讯丨习近平乘检阅车经过金水桥驶上长安街
黄渤海开渔启护航行动 海上安全需法律护航
习近平和彭丽媛为出席2025年上海合作组织峰会的国际贵宾举行欢迎宴会
携手开放合作 同筑共赢之路
时政微观察丨从习主席引用的古语读懂“上合力量”
上合组织天津峰会启幕 法治合作成发展新引擎
今日关注
2025年汛期黄河调水调沙今天启动
穷游异国 探索之旅中的法律边界与安全守护
阅兵观礼 "零纸屑" 法治护航公共文明新图景
智慧司法
90 后博士入职月泄密 两起案例敲响保密警钟
少年公益善举背后:法律边界与保障体系探讨
三类危险二维码暗藏陷阱 法律解读与防范指南
直播间打假封号争议:监督权与平台规制的法律博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