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数智法治
社会关注
综合新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台湾
香港
澳门
海外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数智法治
社会关注
综合新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情形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贵州民生热点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情形
2025-07-10 21:55:32
来源: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小
大
公示催告程序主要在下列情形下终结:
第一,在公示催告以前申请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的,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撤回申请一般应在人民法院发出公示催告公告之前,否则公告不便处理。但申请人公示催告期间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在公示催告期间或除权判决作出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报人或申请人起诉的,转入诉讼程序。
第三,在申报权利期间没有人申报或者申报被驳回,公示催告申请人未在申请期间届满后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裁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四,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经公告后,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第五,支付人在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前已对该票据支付的,可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第六,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公示催告的申请的,也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对于裁定终结的情形,要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裁定书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没有既判力,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责任编辑: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十四五”高质量发展答卷】我国卫生健康服务水平持续改善提升
第一观察|胜利纪念日外交,向世界传递信心和力量
李强同葡萄牙总理蒙特内格罗会谈
习近平会见葡萄牙总理蒙特内格罗
尊师重教与法同行 警社联动“护苗”成长
胜利日时间:习近平总书记同亿万人民共筑新的家国记忆
稻田里的“开学第一课” 将法治种子播种在学生心田
从胜利阅兵看中国法治:以史为鉴、以法护和平、以治促复兴
今日关注
法治筑盾平安中国:公安部披露 “十四五” 安全治理成果
校长拦截教师节商业礼品 法治视角看教育纯粹性守护
纱布留体内 11 年致九级伤残 医院被判赔 39 万
智慧司法
九毛九调出港股通 连锁餐饮合规经营再受检视
预制菜国标出台,“透明化” 重塑餐饮行业格局
破获 16 年拐案:科技助力寻亲与法律守护力量
房产中介售万条信息落网 法治破个人信息贩卖链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