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的有关规定,考虑雇员受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差别,雇员在下列情形下受到损害的,可以认定为“从事雇用活动”而受到损害。
一、雇员在从事其日常工作过程中受到损害。
二、雇员在从事雇主指定的临时性工作任务过程中受到损害。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雇主指定但是为了雇主利益所从事的工作中受到损害。
四、雇员在工作环境中接触有害因素而造成职业病的。
五、在工作实践何区域内或在工作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由于工作紧张,如加班、赶工而突发疾病死亡或残疾的。
六、雇员在受雇主指派出差途中遭受损害的。
七、雇员乘坐雇主安排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点途中遭受损害的。
八、雇主为便于管理而为雇员安排住宿,雇员在住宿地遭受火灾、爆炸等意外伤害的。
九、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遭受损害的。
十、雇员因工作原因或雇主原因与他人发生纠纷而被他人侵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