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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中简易程序的适用
发布时间:2025-07-10 22:42: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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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三)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该意见第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二)被告人、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三)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
责编: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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