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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中予以临时查封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7-10 22:49:1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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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责编: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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