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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转款 138 万给 “失足女” 法院二审认定为嫖资驳回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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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以案说法
婚内转款 138 万给 “失足女” 法院二审认定为嫖资驳回原告诉求
2025-08-09 12:34:51
来源:剑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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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8 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婚内财产赠与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男子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向 “失足女” 樊某转款的 138.4 万余元属于嫖资,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王某前妻高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将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案件显示,王某在与高某婚姻存续期间,向樊某转款累计达 138.4 万余元。高某发现后诉至法院,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要求樊某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转款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判决樊某返还 111.8 万余元。
樊某不服上诉并提交 12 段通话录音,证实双方实为性交易关系。二审法院审理发现,王某通过招嫖结识樊某,聊天记录中多次提及性交易相关内容,转款金额和频率与服务价格高度吻合,且存在王某确认欠付服务费的欠条。法院综合判定,除部分消费支出外,其余款项均为嫖资,双方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剑盾法律网指出,本案核心在于法律关系的定性差异。一审聚焦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合法性,而二审则穿透行为表象,依据客观证据认定交易本质。这种裁判思路体现了法律对违法事实的否定性评价
——即便涉及财产纠纷,若基础行为触犯公序良俗或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不会通过民事判决使违法者获利。
此次判决明确传递出司法态度:性交易产生的款项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试图通过民事诉讼掩盖违法本质的行为,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任编辑:黄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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