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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损毁、私分等行为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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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盗窃、损毁、私分等行为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2025-07-10 22: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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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责任编辑: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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