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我省居民用电价格一直维持较低水平。近年来尽管能源供应紧缺,电力成本大幅上涨,在其他行业用电电价调整多次的情况下,居民用电(第一档电量)电价标准自2004年以来一直为每度电0.4556元,从高到低排全国第27位。
同时,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也逐年完善:
2014年将阶梯电价电量从“按月实施”改为“按年实施”,初步解决了因季节差异导致居民不同月份用电量“用不足”和“超太多”情况,确保基本电量有效使用;
2016年大幅提高了电量分档标准,将第一档电量从2200(含)千瓦时以内提高到3000(含)千瓦时以内,第二档电量从2200-4000(含)千瓦时以内调整为3000-4700(含)千瓦时以内,第三档电量从超过4000千瓦时以上调整为超过4700千瓦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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