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缓缴后,在缓缴期内,参保企业(单位)仍须按月如实申报本单位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以便社保经办机构按月核定缓缴企业当期缴费数据;参保企业(单位)须依法履行代扣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的义务,同时,按社保经办机构的核定数据,按期代缴参保职工的个人应缴社保费部分,确保参保职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如实记录。
[责任编辑:张律师]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7号院2号楼2108 邮箱:fajiandun@foxmail.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2025131707号-2 公安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6024号
版权所有 剑盾法律网 Copyright © fajiand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