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如下:《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2]40号一、补缴范围(二)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补缴1、符合下述情况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始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下同)。具体办理流程以经办机构答复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