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
(1)法定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人。
此类包含两种情况:①诉讼发生前便存在:在多数情况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早在诉讼发生前就已确定好;②诉讼发生后才存在:被人民法院指定诉讼的监护人便是受指定后才取得诉讼代理权。
(2)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诉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包括范围: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社会团体、当事人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允许的其他公民;
不能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
二、行政诉讼
(1)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权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
条件:①被代理人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②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2)指定代理人
条件:①被代理人属于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②被代理人无法定代理人,或虽有法定代理人,但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或不能行驶代理权。③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
(3)委托代理人
①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代为诉讼。②可以受委托成为代理人的:律师、社会团体、原告或第三人的近亲属或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③特色:社会团体作为诉讼代理人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色。
三、刑事诉讼
(1)法定代理人
范围: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
(2)委托代理人
①委托人: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②时间: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随时;告知义务: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3日内;人民法院受理3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