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我国民事代理制度中存在以下六种连带责任的情况:
一、代理人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三、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四、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五、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六、两个以上的委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