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 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 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 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 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 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 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