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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污染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追偿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7-10 22: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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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规定:“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责编: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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