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湖北民生热点

房屋登记机构的禁止行为

发布时间:2025-07-10 22:33:45 来源: 浏览:
【字体大小: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登记部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责编:张鹏程

  • 顶部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