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湖北民生热点

工会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监督作用

发布时间:2025-07-10 22:54:47 来源: 浏览:
【字体大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责编:张鹏程

  • 顶部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