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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选民资格案件需要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5-07-10 23:26:12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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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提起选民资格案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提起选民资格诉讼的原告只能是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具备选举权,不是此类诉讼的主体,;起诉人也不一定是与选民资格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只要是对选民资格有意见的人,都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提起诉讼,以选举委员会先行决定为前提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因此,办理选民资格案件要经过两个步骤:其一是公民向选举委员会提起申诉;其二是对选举委员会所作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在选举委员会做出决定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须在选举的5日以前提出

  4、向选区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按《民事诉讼法》第164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应当由选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公民提起选民资格案件,不需缴纳案件受理费。

责编: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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