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江苏民生热点
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5-07-10 21:41:14
来源:
浏览:
次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6条规定: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7条规定: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责编: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上一篇: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条件
下一篇:哪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相关新闻
2025-08-15
山东 5 元修鞋温情背后的法治思考,剑盾法律网解析劳动者权益保障
2025-08-15
康养玩具热映银发经济:法律合规筑牢 “老有乐玩” 保障线
2025-08-14
3 年转走 20 多万退休金:黄昏婚姻背后的财产权法律博弈
2025-08-14
铁轨上的智能革命:法治护航中国铁路技术突围
2025-08-13
四川便民服务中心人员迟到致群众久等,剑盾法律网:公职人员履职当守规
2025-08-13
贷款贴息政策惠民,剑盾法律网解析法律要点
2025-08-12
高中生购学生票遇阻引争议:规则边界与公平性的法律审视
2025-08-11
高校延长研究生学制:在法治框架下平衡教育质量与学生权益
2025-08-11
剑盾法律网民生热点栏目:以法治之光照亮民生关切
2025-08-10
成都公交车 “反向放电”:创新举措背后的法律考量
2025-08-10
榆林市中医院就餐通知引发关注,法律视角下的管理审视
2025-08-09
中公教育退费方案引争议:17 年分期退费背后的法律拷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