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江苏民生热点
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7-10 21:51:51
来源:
浏览:
次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关管理。
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从上述三条可以看出,不动产登记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而非以权属证书为物权归属的依据。
责编: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上一篇:旅客可以要求旅游经营者返还费用的范围
下一篇: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
相关新闻
2025-08-12
高中生购学生票遇阻引争议:规则边界与公平性的法律审视
2025-08-11
高校延长研究生学制:在法治框架下平衡教育质量与学生权益
2025-08-11
剑盾法律网民生热点栏目:以法治之光照亮民生关切
2025-08-10
成都公交车 “反向放电”:创新举措背后的法律考量
2025-08-10
榆林市中医院就餐通知引发关注,法律视角下的管理审视
2025-08-09
中公教育退费方案引争议:17 年分期退费背后的法律拷问
2025-08-09
7 月 CPI 同比持平:价格稳定背后的法律护航与民生关切
2025-08-08
郑州暴雨下小区围墙被砸事件:法律责任与权益纠葛
2025-08-08
剑盾出鞘:社保新规重塑餐饮用工生态
2025-08-07
法治护航免费学前教育政策普惠落地
2025-08-06
商铺租金下跌背后:餐饮人困于合同的法治思考
2025-08-05
以法治温度暖民生幸福 —— 剑盾法律网护航民生福祉落地生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