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7、222、223、224、226、235条之规定,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正当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即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若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即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不得随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义务,即未经出租人同意,禁止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四)不得随意转租租赁物的义务,即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经过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支付租金的义务,即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若双方约定不明确,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六)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即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