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第251条对承揽合同有明文规定,即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完成一定工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其具有以下特征:
(1) 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合同的主要内容,定作人以取得工作的成果为最终目的;
(2) 工作成果有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示,如修缮、修理要体现在修复物完好,加工、定作要形成符合对方要求的物品;
(3) 定作物具有一定特定性,是为满足定作方的特殊需要而特别制作,一般是非标准化的,而不是市场上通常可以购得的通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