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 申请执行书。
(2)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