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辽宁民生热点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5-07-10 22:47:24 来源: 浏览:
【字体大小: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 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 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 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 申请执行书。

  (2) 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 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责编:张鹏程

  • 顶部
  •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