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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应当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5-07-10 23:45:09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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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有以下特点:

  (1)、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承购人只获得商品房的期待仅;

  (2)、商品房预售实行国家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及《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责编: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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