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是自己疼爱多年的孩子,没想到竟不是亲生的”—— 这样的剧情,真实发生在陕西山阳县男子王某平身上。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平意外发现抚养多年的次女与儿子均非自己亲生,妻子谈某承认出轨事实。在调解离婚后,王某平以遭受巨大精神痛苦为由起诉索赔 28 万余元。9 月 16 日,红星新闻记者获悉,山阳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谈某返还抚养费、支付鉴定费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三项费用共计 10.9 万余元。这起案件不仅揭开了婚姻中 “诚信缺失” 的痛点,也为公众厘清了此类纠纷的法律认定标准与维权路径。
案件始末:从 “保证书” 到亲子鉴定 婚姻裂痕下的真相
回溯案件经过,王某平与谈某的婚姻始于 2007 年。两人先是在 2007 年 10 月生育长女,11 月补办结婚登记,后续又于 2013 年 12 月生育次女、2018 年 3 月生育儿子。看似完整的家庭,却早已暗藏裂痕 ——2017 年 9 月,因谈某存在出轨行为,双方签订《保证书》,谈某承诺断绝与第三者的一切关系,还对孩子抚养、财产处理及赡养谈某父母等事项作出约定,中证人也在保证书上签字。
但这份保证书并未真正修复婚姻关系。2024 年 3 月,王某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约定次女与儿子随谈某生活并由其抚养。而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更令王某平崩溃的事实浮出水面:经 DNA 亲子鉴定确认,次女与儿子均非他亲生,谈某对此无异议。
离婚后,王某平认为谈某的欺骗行为让自己多年的情感与经济投入付诸东流,还造成极大精神创伤,遂再次起诉,要求谈某赔偿 28 万余元。庭审中,谈某对儿子非王某平亲生无异议,但对次女的亲子关系表示 “不能确定”,不过法院结合此前离婚案件中的亲子鉴定结论及相关证据,对次女非王某平亲生的事实予以认定。
法律解读:为何案由从 “离婚后损害责任” 变为 “不当得利”?
案件审理中,法院将立案时的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调整为 “不当得利纠纷”,这一法律定性的变化引发不少公众疑问。剑盾法律网解读指出,这一调整的核心在于 “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
从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来看,此类纠纷通常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过错行为(如出轨、家暴)为基础,主张的是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但需与离婚诉讼同步或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主张,且赔偿范围与过错行为的直接损害相关。而本案中,王某平的核心诉求是 “返还多年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费用”,这一诉求更符合《民法典》中 “不当得利” 的构成要件。
剑盾法律网进一步剖析,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是指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具体到本案:一方面,王某平因误以为次女、儿子是亲生子女而履行抚养义务,支出了抚养费,但实际上他对这两个孩子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属于 “利益受损”;另一方面,谈某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本应承担抚养责任,却因王某平的抚养行为免除了自身的部分抚养支出,属于 “取得不当利益”;且王某平的损失与谈某的获利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因此,法院将案由调整为 “不当得利纠纷”,是对案件法律关系的精准认定,也为后续抚养费返还金额的计算奠定了基础。
赔偿认定:10.9 万元如何计算?精神损害赔偿有何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的 10.9 万余元,包含抚养费返还 86216.58 元、鉴定费 3150 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00 元,每一项费用的认定都有明确的法律与事实依据,剑盾法律网对此逐一解析:
1. 抚养费返还:按 “共同抚养” 比例计算,仅支持 “实际抚养期间”
法院查明,王某平在得知亲子鉴定结果后便停止抚养次女与儿子,因此实际抚养时间需按 “孩子出生至鉴定意见出具时” 计算:次女自 2013 年 12 月至鉴定时共抚养 9 年 10 个月,儿子自 2018 年 3 月至鉴定时共抚养 5 年 6 个月。经核查,此期间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总支出为 172433.16 元。
为何只判决谈某返还一半(86216.58 元)?剑盾法律网指出,法院考虑到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平与谈某本就属于 “共同抚养子女” 的主体,即便孩子非王某平亲生,谈某作为母亲也应承担一半的抚养责任 —— 此前的抚养费支出中,本就包含谈某应承担的部分,因此仅需返还王某平超出自身义务的 “额外支出”,即总费用的 50%。这一计算方式既符合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费用分担原则”,也避免了王某平因 “非亲生” 这一事实而过度主张权益。
2. 鉴定费:合理必要支出,由过错方承担
王某平为确认亲子关系支出的 3150 元鉴定费,有缴费截图作为佐证。剑盾法律网强调,此类鉴定费属于 “为查明事实而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且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谈某的欺骗行为 —— 若谈某如实告知孩子的亲子情况,王某平无需支出该笔费用。因此,法院判决由谈某承担鉴定费,符合 “过错方承担因过错行为引发的额外成本” 的法律原则。
3. 精神损害赔偿:结合 “情感投入” 与 “本地生活水平” 酌定
法院认为,王某平将两个孩子抚养多年,投入了大量的情感与精力,得知孩子非亲生后,不仅面临 “多年付出落空” 的经济损失,更遭遇 “人格尊严受损” 的精神打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的规定。
最终酌定 20000 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剑盾法律网分析,这一金额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多重因素:一是王某平的情感受损程度,多年的亲子感情化为泡影,精神痛苦具有客观性;二是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生活成本,20000 元的金额既体现了对过错行为的惩戒,也符合山阳县的实际生活标准;三是谈某的过错程度,其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并隐瞒亲子事实,且在离婚后对次女亲子关系仍试图模糊,过错情节较为严重。
行业洞察与操作指南:遭遇 “非亲生子女” 纠纷,如何维权?
这起案件并非个例,现实中不乏因 “亲子关系争议” 引发的婚姻纠纷。剑盾法律网结合本案,为公众提供了此类纠纷的 “维权操作指南”,同时也提出了关于 “婚姻诚信” 的行业洞察:
1. 维权三步曲:固定证据→明确诉求→选择法律路径
第一步,及时固定关键证据。若怀疑子女非亲生,应尽早进行亲子鉴定,留存鉴定报告、缴费凭证等;同时收集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支出证据,如转账记录、购物发票、教育医疗费用单据等,明确自身的经济投入。
第二步,清晰界定维权诉求。是主张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还是涉及财产分割调整?需根据自身情况明确诉求,避免因诉求模糊导致维权效率低下。
第三步,选择正确的法律路径。若仍在婚姻关系中,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主张亲子关系确认及相关赔偿;若已离婚,可单独以 “不当得利” 主张抚养费返还,以 “人格权侵权” 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可合并起诉。本案中法院将案由调整为 “不当得利”,提示公众需根据核心诉求选择最契合的法律关系。
2. 婚姻诚信:比法律惩戒更重要的 “家庭基石”
剑盾法律网指出,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王某平合法权益的保护,更是对 “婚姻忠实义务” 的强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这一规定不仅是道德倡导,更是法律义务。
从行业洞察来看,近年来类似 “非亲生子女” 引发的纠纷数量有所上升,背后反映出部分婚姻中 “诚信缺失” 的问题。法律的惩戒(如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损失)虽能弥补无过错方的部分损失,但无法修复已破碎的情感与信任。因此,维护婚姻稳定,更需要夫妻双方坚守 “忠实义务”,主动规避可能破坏婚姻的行为 —— 毕竟,法律是 “底线保障”,而诚信才是 “家庭基石”。
本案的判决为公众敲响了警钟:婚姻不是 “谎言的温床”,任何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不仅会伤害家庭情感,还将面临法律的制裁,承担经济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双重责任。对于王某平而言,10.9 万元的赔偿或许无法完全弥补多年的情感付出,但至少在法律层面,他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也让更多人看到 “法律对婚姻诚信的守护”。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任编辑:黄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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