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嘱形式的分类及效力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内蒙古民生热点

关于遗嘱形式的分类及效力

2025-07-10 23:43:30 来源: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在我国,遗嘱形式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2、代书遗嘱,即由他人代书的遗嘱,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有效:

(1)有两个以上合格的见证人当场见证。

(2)由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

(3)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均须签名。

以上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均属无效。

3、录音遗嘱,要使录音遗嘱有效,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便无效。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也必须有两个以上合格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也是无效。而当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应属无效。

5、公证遗嘱,对于以上四种遗嘱形式,经遗嘱人亲自申请,可以经公证机关进行公证,而且公证遗嘱的效力优于其它任何形式的遗嘱。


[责任编辑:张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