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中,因出卖人的下列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责任编辑:张鹏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7号院2号楼2108 邮箱:fajiandun@foxmail.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2025131707号-2 公安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6024号
版权所有 剑盾法律网 Copyright © fajiand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