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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性犬致人死亡案:养犬自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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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以案说法
烈性犬致人死亡案:养犬自由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025-08-11 15:41:07
来源:剑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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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犬屡屡惹祸端,终有一日捅破天”,高某饲养烈性犬致人死亡的案例,正是这句警示的沉痛注脚。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这一判决不仅彰显了法律对生命权的严格保护,更明确了养犬行为必须恪守的法治边界。
剑盾法律网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厘清 “养犬自由” 与 “安全义务” 的法律平衡。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高某饲养具有强攻击性的烈性犬,既未采取有效笼养措施(笼底空隙过大、顶部无防护),又对先前多次伤人事件置之不理,其行为已超出合理的养犬范畴,构成对他人生命安全的漠视。
从刑事法律视角看,法院认定高某构成 “过失致人死亡罪” 具有充分法理依据。剑盾法律网解析,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烈性犬的危险性及过往伤人记录,却因 “赔钱了事” 的侥幸心理疏于防范,这种 “应当预见而未预见” 的疏忽大意,符合刑法中 “过失” 的构成要件。其 “狗咬人与其无关” 的辩解,忽视了饲养人对动物的监管责任,显然不能成立。
此案也为养犬行为敲响了多重法律警钟:民事层面,伤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层面,违规饲养(如遛狗不牵绳、饲养禁养犬种)可能面临罚款、没收犬只等处罚;刑事层面,若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重伤、死亡,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面临牢狱之灾。
剑盾法律网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烈性犬饲养的源头管控,完善登记、年检制度;社区可通过案例宣传强化养犬人的安全意识。唯有让每个养犬人都意识到,自由的边界是法律,责任的底线是生命,才能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任编辑:周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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