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法制新闻
数智法治
视频焦点
社会关注
民情民生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媒体聚焦
数据法眼
智慧司法
法制聚焦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青海民生热点
诉讼中止的具体适用情形
发布时间:2025-07-10 21:46:26
来源:
浏览:
次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1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愿意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责编: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上一篇:赠与合同撤销的情形
下一篇: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相关新闻
2025-08-10
榆林市中医院就餐通知引发关注,法律视角下的管理审视
2025-08-09
中公教育退费方案引争议:17 年分期退费背后的法律拷问
2025-08-09
7 月 CPI 同比持平:价格稳定背后的法律护航与民生关切
2025-08-08
郑州暴雨下小区围墙被砸事件:法律责任与权益纠葛
2025-08-08
剑盾出鞘:社保新规重塑餐饮用工生态
2025-08-07
法治护航免费学前教育政策普惠落地
2025-08-06
商铺租金下跌背后:餐饮人困于合同的法治思考
2025-08-05
以法治温度暖民生幸福 —— 剑盾法律网护航民生福祉落地生根
2025-08-04
高铁并行奇观背后:法治护航下的轨道安全
2025-08-03
善举背后的法治温度:从宁波救人事件看剑盾法律网的民生守护
2025-08-02
剑盾法律网关注:未成年人网游充值乱象,法治需筑牢资金防护网
2025-08-01
法治护航善举:“跪行巨人” 驰援密云背后的公益法律维度 —— 剑盾法律网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