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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5-07-10 21:43:35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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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 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责编: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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