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发法放贷款、非法信托投资、非法融资担保等;按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4、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变相融资业务。”企业之间的借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5、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6、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合同。
7、高利贷利息。民间借贷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