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担保法》第5条第2款,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当然不再承担担保合同所载明的担保责任。但当事人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此种责任,乃属《合同法》第56条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具体情形是: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分两种情况。
1、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二、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又分两种情况。
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三、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责任后,仍可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