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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需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5-07-10 22: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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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复原、转业退伍军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3)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分配工作的;
(4)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时,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责编: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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