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官翰清主任律师
为躲债把房产赠女儿,债主竟无权追回?《民法典》第132条:禁止权利滥用!
先给大家说个真实的“老赖操作”:浙江男子欠了300万工程款拒不偿还,却偷偷把名下价值500万的商铺无偿赠给女儿,还办了过户手续。债主发现后怒而起诉,要求撤销这份赠与,没想到法院一开始竟驳回了诉求?
关键转折就在《民法典》第132条:“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看似“合法赠与”的操作,其实已经触碰了“权利滥用”的红线,最终法院改判撤销赠与,商铺被强制执行用于还债。今天就用最接地气的案例,拆解这条“整治歪门邪道”的法律条文。
先把法条翻译成“大白话”:你有行使权利的自由,但不能把权利当“挡箭牌”,去损害别人的利益、破坏公共秩序。就像你有说话的权利,但不能造谣诽谤;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不能用来躲债、坑害债主。第132条的核心,就是给权利划一道“底线”,防止有人钻法律空子干坏事。
生活中最常见的“权利滥用”,就是这种“转移财产躲债”的操作。广东还有个更离谱的案例:女子借了200万给朋友做生意,约定一年后归还,结果到期后朋友不仅不还钱,还把自己的房子、车子全过户给了配偶,甚至主动“净身出户”,声称自己“身无分文”。
女子起诉后,朋友还振振有词:“我处分自己的财产,这是我的权利,你管不着!”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他的行为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损害了债主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权利滥用。最终判决财产转移行为无效,依法强制执行了相关财产,帮女子追回了欠款。
除了躲债,邻里之间的矛盾也常涉及第132条。上海某小区就发生过一起纠纷:一楼业主为了扩大自家使用面积,擅自把阳台向外扩建,还占用了公共楼道的部分空间,导致二楼业主的采光被挡,楼道通行也受影响。
一楼业主觉得“我在自己家阳台施工,这是我的权利”,但他忘了,行使权利不能损害邻居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二楼业主起诉后,法院依据第132条判决一楼业主限期拆除违建,恢复原状。毕竟,你的权利不能建立在侵犯别人权利的基础上。
还有一种常见的“权利滥用”,是企业利用优势地位“霸王条款”。比如有些健身房在会员合同里写着“一经办卡,概不退款”,哪怕健身房闭店停业、无法提供服务,也拒绝退款;有些电商平台设置“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例外条款,把本应支持退货的商品排除在外,变相剥夺消费者的退货权利。
这些看似“合法约定”的条款,其实已经构成权利滥用。去年北京就有消费者起诉某健身房,要求退还未消费的年费,健身房以“合同约定不退”为由抗辩,但法院认为,健身房的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属于滥用权利,最终判决健身房全额退款。
再说说家庭纠纷中的权利滥用。江苏一对夫妻离婚时,丈夫为了不让妻子分割财产,故意把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低价卖给自己的弟弟,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而且弟弟也没有实际支付购房款。妻子发现后起诉要求撤销该交易,法院认定丈夫的行为属于滥用财产处分权,损害了妻子的财产权益,判决交易无效,房产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总结下来,《民法典》第132条其实是一道“公平防线”,它主要针对三种行为:一是损害国家利益,比如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比如占用公共资源、破坏公共秩序;三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比如躲债转移财产、侵犯邻居权利、设置霸王条款等。
很多人误以为“只要是我的权利,我想怎么行使就怎么行使”,但法律从来不会纵容这种“任性”。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行使权利的前提是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就像开头的“躲债赠房”案例,虽然赠与房产是合法权利,但当这个权利被用来逃避债务、损害债主利益时,就构成了权利滥用,法律自然会出手纠正。
生活中,我们既要警惕别人的权利滥用行为——遇到有人转移财产躲债、侵犯你的合法权益时,要记得用第132条维权;也要规范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时不能“越界”。毕竟,法律保护的是合法、正当的权利行使,而不是打着“行使权利”的幌子干损人利己的事。
最后想问大家:你有没有遇到过类似“权利滥用”的情况?欢迎在评论区分享你的经历,我们一起用法律知识守护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徐晓娜]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西街7号院2号楼2108 邮箱:fajiandun@foxmail.com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京ICP备2025131707号-2
公安网络国际联网单位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46024号
版权所有 剑盾法律网 Copyright © fajiandu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