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贵州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民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属分割文书、已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备案登记表或者公有房屋租赁证明等房屋合法性证明材料,办理家庭户立户登记。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能办理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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