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暑期,随着气温攀升,江河、湖泊成为不少家庭和孩子避暑嬉水的首选场所。然而,看似平静的水面之下,往往潜藏着致命危机。近期,多地发生因河道突发涨水导致人员被困甚至溺亡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条条鲜活生命的逝去,不仅是家庭的破碎,更是对公共安全治理与法治保障体系的深刻拷问。
据网友实拍视频显示,在某山区溪流边,原本平缓的溪水在短短几十秒内迅速上涨,水流由涓涓细流转为汹涌激流,多名正在戏水的儿童险些被冲走。所幸救援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类似险情在全国多地屡见不鲜。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5.7万人死于溺水,其中未成年人占比超过一半,而超过60%的溺水事件发生在自然水域,且集中于夏季。
从法律角度看,此类事件暴露出多方面的责任缺失与制度短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开放性水域,尤其是被公众频繁使用的河段、湖岸,属地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应依法设置警示标志、配备救生设施,并在汛期加强巡查与应急响应。然而现实中,许多野游热点区域长期处于“无人管、无标识、无预案”的“三无”状态,一旦发生事故,追责困难,治理被动。
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家长安全意识淡薄,放任未成年人进入高危水域,甚至主动带孩子前往未开发区域“探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采取措施防止其受到人身伤害。若因监护失职导致未成年人溺亡,虽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但在民事责任认定中将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与此同时,近年来已有地方探索通过立法强化水域安全管理。如浙江、广东等地出台水域安全管理办法,明确划分水域管理责任主体,建立风险分级预警机制,并推动将防溺水教育纳入中小学法治课程。这些举措体现了“预防为主、依法治理”的现代治理理念。
法治的真正力量不仅在于事后追责,更在于事前防范。当前亟需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家校协同、社会参与”的防溺水法治化治理体系。建议加快制定全国性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自然水域的权属管理、安全标准与应急机制;同时,将防溺水知识纳入青少年法治教育必修内容,提升全民安全法治意识。
每一个生命的消逝都应成为制度完善的契机。暑期可以放假,但安全不能放假,法治更不能缺位。唯有以法律之盾守护稚嫩生命,才能让孩子们在阳光下安全奔跑,让悲剧不再重演。(剑盾法律网 总编辑邹添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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