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在某机场公共区域,艺人孔雪儿在正常通行过程中突遭一名陌生男子近距离大声吼叫,导致其明显受惊后退并脱口表达惊吓情绪,而该男子却在施扰后嬉笑离开。这一事件虽未造成身体伤害,但其行为已触及公共秩序与公民人格权益的法律边界,值得从法治视角深入剖析。
首先,该男子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本案中,该男子无故对素不相识的他人实施突然高声恐吓,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造成对方精神惊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符合“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其次,从民法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同时第一千零四条亦规定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即便未直接辱骂或肢体接触,此类突发性恐吓行为同样构成对他人心理安宁权的侵犯,属于侵害人格权的一种隐蔽形式。公众人物亦不例外,其在公共场所同样享有基本的人格权益保障。
更深层次而言,此类事件折射出部分公众对“玩笑”与“违法”的界限认知模糊。法律并非仅惩治严重暴力,亦守护日常生活的安全感与尊严感。警方若接报应及时介入调查,依法传唤涉事人员,视情节作出行政处罚或批评教育,既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也向全社会传递“小恶亦追责”的明确信号。
警民良性互动的基础,在于执法机关对每一起看似“轻微”的扰民行为都保持敏感与专业回应。唯有如此,法治才能真正成为公民可感可知的日常力量。(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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