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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情况的记录保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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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生产情况的记录保存义务
2025-07-10 22: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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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同时,食品生产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上述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外,还应当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责任编辑:张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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