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换句话说,就是一项为了保障以未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能够得到实际履行而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之所有具有保全请求权的功能,是因为法律规定债权经过此种登记可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无法再行对不动产进行处分,而只能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