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打假封号争议:监督权与平台规制的法律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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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打假封号争议:监督权与平台规制的法律博弈

2025-09-06 19:11:30 来源:剑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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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反诈老陈” 手持酷派手机在镜头前质疑商品真伪时,他或许未曾想到,这场消费者维权行动会以账号被封收场。9 月 5 日,其快手账号因 “攻击、抹黑其他主播” 被封禁的消息,将直播带货中的权利冲突推向公众视野。在 “假一赔十” 的承诺与 “查无此品” 的现实之间,在消费者监督权与平台管理权的碰撞之中,这场争议暴露出直播电商法治生态的深层矛盾。剑盾法律网透过个案剖析,解析权利行使与平台规制的法律边界。

直播间打假封号争议:监督权与平台规制的法律博弈(图1)

一、消费者监督权的法律正当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明确赋予消费者 “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反诈老陈” 作为购买者,在酷派官网及京东自营店均无法查询到所购机型信息后,通过视频方式向品牌方求证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条款规定的监督形式。法律并未限定消费者的监督渠道,网络公开喊话只要基于事实,就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 “合法监督” 与 “攻击抹黑” 的界限。从事件经过看,“反诈老陈” 的质疑始终围绕三个核心事实:官网无此型号、产品真实性存疑、售后风险担忧。这些质疑均有消费记录、官网截图等证据支撑,且未使用侮辱性语言。剑盾法律网解读认为,消费者在行使监督权时,只要主观上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目的,客观上基于真实消费体验,即使言论内容与事实存在偏差(如事后酷派承认产品存在),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 “鼓励支持社会监督” 的立法精神一脉相承。

对比上海市民赵先生直播间购假维权案更能凸显问题本质:当消费者提供专业机构鉴定报告后,平台仍以 “退货退款 + 100 元优惠券” 敷衍了事。两起案例折射出平台在处理消费纠纷时的双重标准 —— 对售假行为姑息纵容,对维权言论却严苛处罚,这种做法显然违背公平原则。

二、平台封号权的合法性边界

快手平台以 “攻击、抹黑其他主播” 为由封号,其权利来源主要基于用户协议的约定。但这种约定并非不受限制,《网络安全法》第九条明确要求网络运营者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北京四中院在审理主播软色情封号案时指出,平台处罚需满足 “事实依据充分、程序正当、比例适当” 三大原则,否则构成滥用权利。

本案中平台的封号行为存在明显瑕疵。一方面,“攻击抹黑” 的认定缺乏明确标准,平台未举证证明 “反诈老陈” 存在捏造事实、恶意诋毁的行为;另一方面,处罚程序未能保障用户申辩权利,直接封号的做法不符合比例原则。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平台在采取处置措施时,应当 “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确保用户有机会陈述意见。剑盾法律网剖析认为,平台将正常维权言论定性为 “攻击抹黑”,实质是利用格式条款扩张管理权,这种做法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监督权的不当限制。

更值得警惕的是 “审核中销售” 模式带来的维权困境。酷派客服称该机型 “因审核未完成未上架官网”,但直播间却已标注 “100% 正品” 进行销售。这种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信息” 的规定,将本应事前完成的审核义务转嫁为消费者的维权风险。而入网许可证编号不一致的问题,更暴露出平台事前审核机制的严重缺位。

三、直播电商的法治完善路径

此类事件频发,根源在于直播带货 “重流量轻合规” 的行业生态。剑盾法律网提出建立 “三位一体” 的治理体系:在权利救济层面,明确消费者监督言论的合法性认定标准,区分正当质疑与恶意侵权的界限;在平台责任层面,要求建立 “质疑言论快速甄别机制”,对消费维权类内容设置审核绿色通道;在监管层面,将商品信息备案纳入直播前置程序,未完成官网信息公示的商品不得进入直播间。

对消费者而言,科学维权需要把握证据固定的关键节点。参照光明网维权指南,应全程录屏保存直播间宣传内容,重点记录商品参数、正品承诺等关键信息;收货时拍摄拆箱视频,保留商品标识、保修卡等实物证据;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向平台提交书面投诉,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商家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若平台推诿处理,可登录全国 12315 平台向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检察机关提供公益诉讼线索。

平台方亟需重构合规体系。建议借鉴电商平台保证金制度,要求直播商家缴纳 “正品保障金”,对经核实的假货投诉先行赔付;建立 “维权言论白名单” 制度,对提供消费凭证的质疑言论暂缓处罚,待调查核实后再作处理;定期公示封号理由及证据,接受社会监督。监管部门应强化 “穿透式监管”,对 “审核中销售”“型号不一致” 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将平台处理消费投诉的效率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从 “反诈老陈” 的维权经历到千万消费者的网购困境,直播电商的法治建设需要平衡三方利益:既要保护消费者依法监督的权利不因维权而受损,也要赋予平台必要的管理手段维护经营秩序,更要督促经营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唯有如此,才能实现 “直播间里有真相,维权路上有保障” 的良性生态,让每一次点击购买都充满安心,每一次合理质疑都得到尊重。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任编辑:李付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