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综合新闻
社会关注
数智法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辽宁
吉林
广西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内蒙古
黑龙江
网站首页
时政要闻
视频专栏
法制新闻
政法动态
以案说法
今日关注
法制聚焦
综合新闻
社会关注
数智法治
媒体聚焦
智慧司法
民情民生
法治观察
民生热点
警民互动
关于我们
债权人行使合同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您现在位置 :
首页
>
甘肃民生热点
债权人行使合同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
2025-07-10 23:11:04
来源: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小
大
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同时,第74条规定了债权人行使合同撤销权的三种情况:
(一)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二)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第75条规定了撤销权行使的期限要求,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责任编辑:张鹏程]
顶部
打印
加入收藏
胜利日时间:习近平总书记同亿万人民共筑新的家国记忆
从胜利阅兵看中国法治:以史为鉴、以法护和平、以治促复兴
新华图讯丨习近平乘检阅车经过金水桥驶上长安街
黄渤海开渔启护航行动 海上安全需法律护航
习近平和彭丽媛为出席2025年上海合作组织峰会的国际贵宾举行欢迎宴会
携手开放合作 同筑共赢之路
时政微观察丨从习主席引用的古语读懂“上合力量”
上合组织天津峰会启幕 法治合作成发展新引擎
今日关注
穷游异国 探索之旅中的法律边界与安全守护
阅兵观礼 "零纸屑" 法治护航公共文明新图景
洛阳老城区领导汉服调研 文旅发展法治新实践
智慧司法
少年公益善举背后:法律边界与保障体系探讨
三类危险二维码暗藏陷阱 法律解读与防范指南
直播间打假封号争议:监督权与平台规制的法律博弈
稻田里的“开学第一课” 将法治种子播种在学生心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