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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捞到 “间谍鱼”:法律如何护国家安全?

发布时间:2025-08-22 12:25:15 来源:剑盾法律网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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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网时看到个带外国字的球形东西,想起讲座说要上交,立马打电话报告了!” 近日,江苏连云港渔民张小子捞到境外投放的 “间谍鱼”(航空声呐浮标)并主动上交的事迹,引发对 “水下间谍设备” 的关注。央视新闻报道显示,我国沿海渔民多次捞到此类窃密设备,包括可跟踪潜艇的航空声呐浮标、能采集海洋水文数据的波浪滑翔机等,这些设备潜藏于海域,窃取洋流、水温等敏感国家秘密,对国土与军事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剑盾法律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规,解读事件背后的法律义务、间谍行为界定及公民维权护安路径。

渔民捞到 “间谍鱼”:法律如何护国家安全?(图1)

事件:“水下间谍” 频现沿海,敏感数据面临泄露风险

从渔民披露的案例来看,“间谍鱼” 并非真鱼,而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投放的特殊窃密设备:江苏渔民程利松曾捞到直径约碗口大的圆柱体设备,带浮球与电缆状长线,实为航空声呐浮标,可通过传感器捕捉潜艇信号并传送给反潜飞机;另有渔民发现的波浪滑翔机,靠海浪动力行进、太阳能供电,能实时采集水温、盐度、海流等数据,这些数据与军事活动密切相关,属敏感国家秘密。

更隐蔽的是,部分设备标注中文标牌称 “科学研究设备,无贵重金属请放回海里”。军事专家曹卫东提醒,此类表述实为伪装,其真实目的是长期潜伏海底 “刺探情报”—— 有的充当 “暗哨” 采集舰船活动数据,有的为他国潜艇 “指路”,一旦数据被窃取,将直接威胁我国沿海军事部署与国土安全。目前,我国已通过渔民举报、专项排查等方式,拦截多起此类窃密行为,部分渔民因及时上交设备获国家奖励。

法律解读:境外窃密涉嫌违法,公民有法定护安义务

剑盾法律网从 “间谍行为界定”“公民义务”“法律责任” 三个维度,结合法规剖析事件中的核心法律问题,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边界。

一、境外投放窃密设备,涉嫌违反多项国家安全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义务,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第三十八条明确,“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单处或者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剑盾法律网解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投放航空声呐浮标、波浪滑翔机等设备,本质是 “为境外窃取、刺探国家秘密” 的间谍行为 —— 海域水文、洋流等数据属 “关系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 “国家秘密” 的定义(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此类行为若查明为境外机构指使,相关组织或个人将涉嫌 “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面临严厉法律制裁。

二、公民发现可疑设备,有法定报告与上交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 “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等义务;《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对举报间谍行为或者在反间谍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剑盾法律网指出,渔民张小子、程利松主动上报可疑设备,正是履行法定义务的体现:一方面,及时报告可避免敏感数据持续泄露,为国家安全机关溯源、拦截间谍活动争取时间;另一方面,符合 “举报奖励” 条件的公民,可依法获得国家给予的物质或精神奖励,这既是对公民护安行为的肯定,也能激励更多人参与国家安全保护。反之,若公民发现可疑设备后隐匿、丢弃,甚至被境外人员诱导 “放回海里”,可能因 “拒不履行国家安全义务” 面临警告、罚款等行政责任;若明知是间谍设备仍帮助隐匿,还可能涉嫌包庇,触犯刑法。

三、伪装 “科研设备” 不脱责,间谍行为无 “合法外衣”

针对部分设备标注 “科学研究” 的伪装,剑盾法律网结合《反间谍法》第二十七条解读,“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有关证件、文件、证明材料,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间谍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即便设备标注 “科研用途”,若其实际功能是窃取国家秘密,仍属于间谍工具,公民无需轻信伪装表述 —— 法律明确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无效”,境外机构不能以 “科研” 为借口规避法律责任,公民也不能因轻信伪装而免除报告义务。

剑盾法律网支招:三步骤辨别处置可疑设备,共筑国家安全防线

针对公众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辨别、处置类似 “水下间谍” 设备,剑盾法律网结合专家建议与法律规定,提供 “辨别 — 报告 — 配合” 的三步指引,助力公民依法维护国家安全。

第一步:初步辨别可疑设备,警惕三类特征

外观异常:若发现海域中的设备带有外文标识(非中文或常见科研机构标识)、具备传感器(如探头、天线)、连接电缆或浮标,且无明确国内所属单位标注(如科研院所、海洋局编号),需高度警惕;

功能可疑:设备若能自主漂浮、行进(如波浪滑翔机),或带有太阳能板、信号发射器,且非渔业、海洋监测常用设备(如普通浮标),可能是窃密工具;

伪装话术:对标注 “请放回海里”“无价值设备” 的物体,切勿轻信,此类表述常为间谍设备的典型伪装,需第一时间怀疑其窃密属性。

第二步:立即报告不上交,避免接触引发风险

优先联系权威部门:发现可疑设备后,不要自行拆解、移动或带回,避免触发设备自毁、泄露个人信息或接触有害部件,应立即通过卫星电话、岸上基站联系当地公安部门、国家安全机关或军队机关,清晰说明发现地点、设备外观及自身位置;

留存基础证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用手机拍摄设备照片、视频(重点记录标识、形状、功能部件),作为后续调查的辅助证据,但不要长时间停留或靠近设备,防止暴露自身;

拒绝境外人员接触:若遇到境外人员试图回收设备或要求 “协助放回”,需立即远离并报告,此类人员可能为间谍情报人员,接触可能涉嫌 “为境外提供便利”,面临法律风险。

第三步:配合调查享权益,依法获取奖励与保护

协助后续调查:相关部门到场后,如实提供发现过程、设备状态等信息,不隐瞒或编造细节,配合做好笔录、指认现场等工作,这是公民履行国家安全义务的重要环节;

申请法定奖励:若设备被认定为间谍工具,且自身符合 “及时报告、主动上交” 条件,可依据《反间谍法》及地方实施细则,向处理部门申请表彰或物质奖励,相关部门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避免泄露导致安全风险;

普及护安知识:渔民等沿海从业者可主动学习国家安全相关法律与间谍设备辨别知识,通过渔船互助群、港口培训等渠道分享经验,带动更多人提升法律意识,形成 “全员护安” 的防线。

责任追究:间谍行为的法律后果,筑牢国家安全屏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条,“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剑盾法律网强调,无论是境外机构直接投放设备,还是境内人员协助隐藏、传递数据,只要涉及间谍行为,均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也将面临行政拘留、罚款等行政制裁。同时,我国建立了 “国家安全机关主导、多部门协同、公民参与” 的反间谍工作体系,对境外间谍活动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切实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

海洋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渔民捞到 “间谍鱼” 并主动报告的行为,不仅是道德自觉,更是法定义务。每个公民都应认识到,国家安全无小事,辨别、举报可疑间谍设备,既是在保护国家利益,也是在维护自身生活的安全稳定。期待更多人通过法律武器筑牢 “水下防线”,让境外间谍行为无处遁形,共同守护我国的海域安全与国家安全。

(剑盾法律网总编辑 邹添盛)


责编:李锦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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